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评估后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以评估后的非现金资产抵债发生的增值应否计入企业所得额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4﹞104号)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资产转让收益的税收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附件中第四部分有关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外商
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转让收益,应根据上述的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