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
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
国税机关行文要严格遵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粤
国税发﹝2002﹞217号)的要求,精简文件,改进文风,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
二、省局行政公文发文字号包括:
(一)粤
国税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省局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调整和补充,以及执行中重要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的税收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及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和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二)粤
国税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省局向下级
国税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执行中一般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三)粤
国税任字〔公元年份〕××号。适用于:省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行政职务。
(四)粤
国税办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代表省局向各级
国税机关布置日常性的事务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局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通报局机关内部的有关情况。
(五)粤
国税办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代表省局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商洽事宜;代表省局向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省局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代表省局下发各类会议培训通知,向有关单位发邀请;代表省局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
另外,粤
国税办转字〔公元年份〕××号,是贯彻精简文件精神,对省局原文转发不加注贯彻意见的文件所编制的流水号,仅作为管理此类文件使用,不属于省局行政公文发文字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的发文字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局公文发文字号确定。
三、各级
国税机关的办公室根据本级机关授权可以代本级机关行文。各级
国税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级
国税机关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向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和其他机关的有关部门行非正式公文,即对外行文时使用“便函”。“便函”用于商洽工作,通报有关情况,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便函”版头,由
国税机关名称和内设机构名称组成,不加“文件”字样,即“××国家税务局××科(处、股、室、中心、局)”。“便函”的发文字号按内设机构代字自行编号,即“×便函〔公元年号〕××号”,不得出现“粤×
国税”字样。“便函”由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成文日期加盖内设机构印章。
四、各级
国税机关制发正式公文由拟稿人所属机构负责人审稿后,送办公室审核。办理正式公文时,凡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先送有关单位会签,再送办公室审核。未经办公室审核的正式公文,机关负责人应不予签发。
五、大力推进公文处理电子化。各级
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公文处理规则(试行)》(粤
国税发〔2003〕262号)处理电子公文。对
国税系统内部制发的公文,除密件外,一律通过广东
国税行政管理系统办理,各单位应将电子公文作为贯彻执行和阅办的依据。需要对
国税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发送的公文,应当制成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