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国税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的执法检查组织体系。按照《规则》规定,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市、县(区)局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执法管理,加强
税收执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国税机关
税收法制机构是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代表本级国税机关实施执法检查。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和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二、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国税机关在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时,必须充分发挥机关内部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各施其责,保证执法检查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一)执法检查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在计划、组织和实施执法检查时,要按照《规则》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进行,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执法检查的内容。应通过各种检查形式,用3至5年的时间,对辖区内的所有执法单位或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是执法检查的主要形式,专项执法检查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并作出较为详细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政策法规机构统筹规划。
(二)建立和完善
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制度。从省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和各市国税机关指定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熟悉税政、
征管、稽查、计会、法律、计算机等业务人员纳入省局执法检查人才库(省局办公室、流转税处、所得税处、
征管处、计统处、财务处、稽查局、进出口
税收管理处、涉外
税收管理处和信息中心各指定2名,每个市各指定5名,具体按附表《省局
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报名表》填报);市以下各级国税机关也要相应建立
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根据需要从中选择参加执法检查。
(三)建立和健全培训工作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有计划地对执法检查人才库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
税收、计会、纳税检查、计算机等有关知识的培训,不断地提高执法检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精通
税收政策业务,能打硬仗的执法检查队伍。
(四)做好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具体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安排所需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按照《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本辖区予以通报。对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将其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比照《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追究。执法检查结果应纳入各级国税机关的目标管理考核,各考核部门要结合执法检查结果对被考核对象予以综合测评,对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单位和部门,一律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三、做好统计分析按时总结上报。执法检查完成后,应撰写检查报告,要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各市国家税务局务必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省局。
附件: 广东省国税局
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报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