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连州粤连电厂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连州粤连电厂有限公司第二期
投资经营申请享受外商
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57号)收悉。广东省连州粤连电厂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电力生产和销售,属于国家鼓励
投资的项目。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31000万元。2002年6月,经批准增加注册资本26925万元,追加
投资后的注册资本为57925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占原注册资本的86.85%,并于2003年12月全部到位。追加的
投资主要用于二期工程扩建和购买2台125MW燃煤发电机组等设备。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追加
投资税收优惠的问题,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该公司追加
投资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收优惠。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