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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韶国税发﹝2004﹞19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经审核,对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2004年发生的《韶关长长中继传输10G环建设项目》,省局核准其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请你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该公司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额,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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