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追加
投资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佛国税发﹝2004﹞282号)收悉。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是1997年12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钢板表面涂层、防腐等深加工,属于国家鼓励
投资的项目,追加
投资前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2003年11月,经批准增加注册资本1600万美元,是原注册资本的4倍,并已全部到位。追加的
投资用于增加两条生产线,属《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十三条第二款项目。
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追加
投资税收优惠的问题,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该公司在原合同以外追加
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