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
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2004年7月1日至文到之日,纳税人未按《通知》规定执行而少缴税款的,应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少缴的应纳税款;多缴税款的,可按有关规定在以后月份应纳税款中抵扣。
二、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