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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关于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石化股份粤财﹝2005﹞3号)。考虑到该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在财务会计核算上实行“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的核算方式,以省公司为单位进行统一财务核算,各市分公司不再进行完整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经营利润,成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从2005年度起,以省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广州市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切实做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局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由该公司在广州市统一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市分公司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的非全资控股企业及联营企业,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报送该公司的汇总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企业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名单的,须报省国家税务局明确后执行。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所属各市分公司,2005年在当地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办理退库,统一由省公司抵减当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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