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汕头华汕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汕头华汕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汕国税发﹝2005﹞14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经审核,对汕头华汕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新型电力电子器件技术改造项目》,省局核准其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请你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该企业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
投资额,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