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20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有关规定,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石油分公司、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从2005年度起,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二、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广州经营部、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茂名经营部、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广州分公司,从2005年度起,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三、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茂名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