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管理问题的批复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2000年4月5日《关于
增值税(电脑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请示》悉。根据省局1999年重新修订的《广东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粤国税发﹝1999﹞176号),关于“
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使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如果一本
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纳税人应将剩余未用完部分报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剪角作废”的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手工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电脑票)。因此,加强电脑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首先应该严格限制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发售量,电脑版专用发票每次的发售份数,应控制在纳税人半个月的用量以内。其次,对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应作为纳税人当月的纳税申报备查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审验。并且,应将这类纳税人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防止不按规定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