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小规模
纳税人征收方式的规定,我市曾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
纳税人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穗国税发﹝2004﹞371号)“第二点、合理确定征收方式”内容部分予以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工作范围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小规模
纳税人企业的管理,规范小规模
纳税人征收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2006年10月1日后新办的非个体工商业户一律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此前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小规模
纳税人企业,可延续至今年底,自2007年1月1日起应全部转为查账征收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2006年10月1日后,除了经营规模较小且不需要使用发票的非增值税
纳税人外,我局系统经管
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采用定额征收的征收方式;此前企业所得税已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可延续至今年底。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已从定期定额征收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但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且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转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对原采用定额征收方式且需要使用发票的非增值税
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转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