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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专用汽车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专用汽车车船使用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6〕16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无功能吨位的专项作业车,暂按车辆总质量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关键词: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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