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协调会议精神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函》(粤发改外函﹝2006﹞2039号)的处理意见,对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
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下发前的管理办法办理退税。对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办法,省局将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