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小规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从2007年5月份申报期起将全市国税系统管辖的小规模
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消费税的月申报期限统一调整为每月10日前,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2007年4月份申报期后,市局将统一调整征管软件中设定的申报期限。
二、各单位应于文到之日起,迅速采取行动,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和措施将申报期调整的要求向广大
纳税人进行宣传,积极争取
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
三、各单位要充分考虑申报期调整后办税服务厅可能造成的工作压力,联系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申报期调整初期对各类
纳税人申报的分流措施以及应对办税服务厅申报高峰的应急措施,将申报期调整对我局工作和
纳税人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确保正常的税收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