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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tif
关键词: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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