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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利息税减征政策的各项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并帮助纳税人理解本次调整利息税的政策精神。市局将统一印制《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派发各区(县级市)征管局在办税服务大厅及各扣缴单位的储蓄机构网点张贴。
  二、加强与各扣缴单位的联系。各区(县级市)征管局要主动了解辖区各扣缴单位对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和应用工作。确保在2007年8月15日后对储户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准确扣缴,确保减税政策顺利落实。
  各区(县级市)征管局对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请各区(县级市)征管局于2007年8月23日前,将情况分析及政策调整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键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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