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粤材料有限公司﹝香港﹞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粤材料有限公司再
投资退税问题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7〕45号)收悉。关于中粤材料有限公司(香港)再
投资退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中山中粤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是由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发展总公司和香港中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投资者)于1989年6月共同出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2005年3月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该合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没有限定新增资金的来源,2006年12月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同意该合资企业新增的部分出资用2004年度以前剩余税后利润投入。对中山中粤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的香港
投资者以2004年度以前剩余税后未分配利润再
投资于该合资企业的再
投资退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见国税函〔2007〕865号)同意,中山中粤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的香港
投资者用上述利润再
投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再
投资退税优惠。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