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纳税人于2008年1月1日后用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购进货物发票开票日期是2007年12月31日前的,一律按原
消费税政策计算
消费税抵扣税款;凡购进货物发票开票日期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按照《通知》第三点的规定计算
消费税抵扣税款。
二、在《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按照原
消费税政策办理了2008年有关月度
消费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仍应按照《通知》要求编制对应月度的《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
消费税清算。
纳税人经清算,如需补缴
消费税的,凭新编制月度
消费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办理
消费税补申报手续;如出现多缴税款的,可在以后月度
消费税应纳税款中抵顶或办理退税。
三、各征管单位应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对纳税人的政策业务辅导工作,确保新政策顺利贯彻执行。
四、各单位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粤财法[2008]25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