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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序号

   

应税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

3-10

2

制造业

7-15

3

加工、修理修配

10-30

4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7-15

5

交通运输业

10-15

6

建筑业

10-20

7

娱乐业

20-30

8

服务业-饮食业

10-25

9

服务业-旅游、广告、代理

20-30

10

服务业-中介机构

20-30

11

服务业-仓储业、租赁业、旅店业、其他服务业

10-30

12

其他行业

10-30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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