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
税务局,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提高
税务机关的服务及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国家
税务局、广东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8号)(附件一)精神,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2006-2007年度广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机构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已于2004年联合成立了广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分别在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因工作需要,市评审委员会部分成员发生了变动。调整后的市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罗维佳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局长
罗与洪 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局长
副主任:钟鉴雄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总经济师
林如山 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副局长
成员:梁燕欢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燕华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处长
马泽龙 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
李 平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张凤平 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江 心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张楚标 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黄国强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副处长
傅江鹰 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
李 箭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
梁智华 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税政二处副处长
张伟广 州市国家
税务局国际
税务管理处处长
黄少明 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涉外
税务管理处副处长
叶秉阳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
卢美萍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财务管理处处长
刘勇广 州市国家
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副处长
徐杰广 州市地方
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处长
简秉强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杨凡广 州市地方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我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2008年由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牵头组织。各区、县级市国家
税务局及各区、县级市地方
税务局要分别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并联合成立各区、县级市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各区、县级市联合评审委员会由各区、县级市国家
税务局牵头工作,以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评定范围
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
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正常户(双定户除外)。
三、评定等级
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评定内容和标准,将在本次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分别评定为A、B、C、D级。
四、评定方法
运用信息化手段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提高评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对已评定为2004-200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采取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联合年审的方式进行。凡符合纳税信用等级A级评定条件的,保留其A级纳税人资格;不符合的,取消其A级纳税人资格。对新增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和纳税信用等级B、C、D级的纳税人的评定,主要由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联合开展,各区、县级市国家
税务局及各区、县级市地方
税务局要密切配合。评定的内容、标准等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规定。
五、公示及授牌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对拟评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通过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名单。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统一制作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牌匾和证书,由各区、县级市国家
税务局及各区、县级市地方
税务局联合向纳税人颁发。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C、D级的纳税人,不颁发牌匾和证书,用适当方式告知评定结果。在纳税人查询时,由主管
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国、地税局要高度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做好宣传公告,扩大影响。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共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各项工作。
(二)评定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促进全市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
(三)在评定周期内,要加强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工作,对不符合现有信用等级标准的给予降低信用等级,其可享受的管理服务措施也相应进行调整,从而激励纳税人不断增强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
(四)各级
税务机关要对被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后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开展个性化服务,尤其是要为A级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加强对C、D级纳税人的监督管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环境和良好氛围。
(五)此项工作的时间要求和安排详见《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计划表》(附件二)。
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计划表.xls粤国税发[2008]8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