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广东税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石脑油购、销双方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管理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发放、使用、核销和申报比对管理,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做好企业申报免税的石脑油与收回《证明单》回执联中注明的石脑油数量之间的比对工作,购货方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根据企业台帐记录的石脑油领、用、存数量与企业实际生产、销售和库存的石脑油数量进行比对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相关国税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做好领用计划,有关领用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关键词:消费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