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社会保险费上线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完善
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51号)及《关于做好省属社保费“大集中”切换上线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165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省属
社会保险费(以下称社保费)切换上线工作,统一规范省属社保费征收管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7月份应完成的工作
(一)落实属地管理。(2008年7月1-10日)
各单位应根据“大集中”系统的省属企业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解到科(所),落实到税收管理员;同时落实专人负责银行批扣业务和对帐、计会统等工作。
(二)基础数据资料的清理。(2008年7月1-10日)
一是对新系统的社保数据与税收资料进行认真核对,核实企业的纳税人编码、经营地址等是否属实;二是认真核实非正常户、税务注销户和失踪户,特别是企业欠费数,要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对查出不属于本区(市)的企业,要及时将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社保代码、注册经营地址等资料汇总提交给登记分局,由登记分局核实后再进行属地划分。
(三)进行银行批扣。(2008年7月11-17日)
7月11日进行第一次的“银行批扣”工作,不成功的可以重复批扣;对重复批扣仍不成功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对属于缴费人原因造成扣缴不成功的,要及时告知缴费人;属于系统原因的,要及时反馈信息部门;属于银行或结算中心原因的要及时通知银行或结算中心,并及时向市局反映,确保7月17日前“银行批扣”完成。
(四)门前开票。(2008年7月14日起)
7月14日开始,各单位重新开启“门前开票”征收业务。
(五)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2008年7月28日前)
各单位根据本期应征数、实征数进行对帐和编制电子报表,并于7月28日前将电子报表报送市局规费处汇总。
(六)加强宣传指引工作。(7月份)
根据系统切换的时间安排,省属社保费将于2008年7月14日开放 “门前开票”功能。届时,省属社保费POS机划卡缴费业务暂停运作。对此,应加强宣传指引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缴费人顺利缴费。
二、关于社保费征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缴费单位办理临时登记问题。对没有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纯社保缴费单位),由登记部门在系统上做临时税务登记,登记内容按临时税务登记要求填写,产生纳税人编码,在“大集中”系统上建立税费关联关系。
(二)关于缴费账号问题。市局对原来已签订《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
社会保险费授权书》且能成功缴费的缴费人账号,已发相关银行(工、农、中、建、商业银行、农信社)协助批量转换到ETS系统。各单位应及时核对缴费人账号,对没有成功转换到ETS系统的缴费人,应及时通知其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协议书》(税收ETS协议书),以便缴费人能成功缴费,确保省属社保费及时足额征收。
(三)关于重复征收的处理问题。对重复征收的社保费(除符合冲正条件已冲正外)各区(市)地税局不能做冲账处理,应做好统计汇总,填列《省属社保费重复缴费明细表》(见表1),随每月统计报表报市局。
(四)关于2004年8月前省属数据的处理问题。2004年8月实现省属社保费征收数据网络传送,此前是通过磁盘传递征收数据。因此,现在“大集中”系统中无法反馈追缴2004年8月前历史欠费数,需要另列表反馈省社保局。其统计表(见表2)请各区(市)地税局随每月统计报表报市局。
(五)关于征收期的问题。省属社保费每月征收结账日期为当月25日(节假日不顺延,下同),即每月征收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六)报表的报送问题。各区(市)地税局要核对每月征收入库社保费,并进行会计核算处理,按要求编报《应收、实收、欠收
社会保险费汇总表》(见表3)和《
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表》(见表4),于每月28日前报市局。
(七)关于滞纳金的问题。《关于做好省属社保费“大集中”切换上线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165号)文中“不征收滞纳金”是指由于“大集中”系统原因造成缴费人不能依时缴费的,才适用不征收滞纳金。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必按以上要求完成好各项工作,确保新系统于7月份平稳切换上线。
附件:
1.省属社保费重复缴费明细表.xls
2.追缴2004年8月前历史欠费明细表.xls
3.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xls
4.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