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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税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赁
房产
加装修
房产
设备是否征收
房产
税的请示》(梅地税发〔2008〕14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请示》中你市金融、保险等部门的营业网点采取租赁形式租入
房产
,上述承租人不是该
房产
的纳税人,因此,其加装修
房产
、设备等不应征收
房产
税。
关键词: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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