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
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山地税发〔2008〕120号)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
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
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
发票联,可向开具
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
发票,说明取得
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
发票字轨、
发票编码、
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
发票方提供所丢失
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
发票”。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
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