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外经贸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
税务局:
现将《关于印发省外经贸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指引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字﹝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应注意做好转型前后有关
税务管理的衔接工作和纳税服务工作。
二、企业转型后获准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粤外经贸加字[2008]7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