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总分机构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总分机构信息
维护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需做总分机构信息
维护的纳税人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08﹞111号)规定,除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我市总分支机构需在“大集中”征管系统做信息
维护的纳税人范围为:
(一)跨省总分支机构
1.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深圳,下同)有设立分支机构的我市总机构。
2.总机构在省内(不含深圳,下同),其在外省有设立分支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3.总机构在外省的我市分支机构。
(二)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
省内跨市总分机构是指企业所得税入库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与省、市县按60:16:24比例共享的纳税人,对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市区40%(广州专用)”、“中央60%县区40%”等的纳税人,如果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均在省内,采取由法人企业(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方法。
1.所有分支机构均在省内的我市总机构。
2.总机构在省内,其在外省未设立分支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我市总分支机构信息
维护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切实做好总分机构纳税人信息
维护工作
各单位应严格对照上述第一、二点要求,对不同类型总分机构的信息
维护进行清查,发现错误的及时更正,清查工作要求在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确保总分机构信息
维护的准确性。
二、我市总分支机构信息维护的具体要求.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