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地税系统社保费待解账户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地方税务部门归集上解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账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
地税发﹝2009﹞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省各级
地税部门在过渡阶段仍可保留、使用社保费待解账户,以实现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归集和上解。为完善我省
地税系统社保费待解账户(以下简称待解账户)的管理,确保各项社保基金及时、足额缴入各级财政专户,现就待解账户使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待解账户使用范围及账户资金划解制度
待解账户用于归集征收的社保费、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按照省政府规定的9%的比例从实征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提取、归集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待解账户除了按规定将社保费、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等缴入相应的财政专户外,只收不支。
除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各核算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应上解数缴入《通知》规定的省财政专户外,待解账户内的社保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险种调剂金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缴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开立、变更、保留待解账户须层报省局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由于我省
地税系统已实现垂直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2003﹞20号)、《关于<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库﹝2006﹞2号)及《关于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库﹝2009﹞7号)有关规定,各市县
地税部门作为省局的基层预算单位,其开立、变更、保留待解账户须层报省局审批。对目前确实需要并正在使用的待解账户,各基层单位须在2009年3月20日前,层报省局补办审批手续(审批流程见附件2)。今后各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待解账户比照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省局审批开立、保留的待解账户有效期为1年,本次审批开立、保留的待解账户有效日期截止至2010年3月31日。待解账户有效期满,但因客观原因须保留使用的,仍须按程序层报省局审批。
三、各级
地税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待解账户的管理
各级
地税部门应结合本次待解账户补办审批手续工作,对已设立的待解账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违规设立的过渡账户坚决予以撤销;严格审批手续,进一步加强对待解账户资金划解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社保费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各级财政专户。
四、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取消待解账户
2009年上半年,省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挑选2个地级市,分别开展由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代理归集社保费和划解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试点工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各级
地税部门应积极配合省局开展试点工作,加强与财政、社保、国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快推进我省社保费基金的规范管理工作,在条件成熟地区,全面取消
地税机关社保费待解账户,早日实现我省社保费直解财政专户。
附件:1.广东省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账户审批表
2.社保待解账户审批程序
3.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1.广东省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账户审批表.xls2.社保待解账户审批程序.xls3.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