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上线时间安排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784号)的要求,2009年5月1日起,我市花都区、增
城市、从化市的区(市)属缴费单位(个人)将试点实行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下称:地税全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地税全责征收后,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工作。
二、地税全责征收后,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实行当月缴纳。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人员增减情况无变化的,可不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其上月参保情况和应缴数额进行征收;如有变化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三、地税全责征收后,每年7月,缴费单位应以所属的缴费个人上年度(1月-12月)应税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作为其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并于7月1日—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若不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暂按缴费单位当年6月份应征数的110%来确定下一社保年度的应征数。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保年度)。
四、2009年5月是花都区、增
城市、从化市的区(市)属缴费单位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的第1个月。为保证业务的顺利交接及数据完整准确,更好地维护广大参保人的权益,各缴费单位必须于5月15日至5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5月份的参保情况和应缴数额。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申报。
五、有关事项咨询电话: 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