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就2008年度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可按《转发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汇算清缴实施阶段资料审核工作应当与纳税评估资料审核工作结合,按照新的《纳税评估资料审核记录(表-2)》(见附件,以下简称资料审核记录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结果。
三、从2009年5月1日起,纳税评估资料审核工作使用新的资料审核记录表,原资料审核记录表(穗国税发〔2009〕4号附件)停止使用。
纳税评估资料审核记录(表-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