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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广州市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举办公益事业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举办公益事业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举办公益事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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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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