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旧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市旧
船舶交易管理,加强我市旧
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防止旧
船舶交易中的开具非法票据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旧
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广州市
船舶交易管理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购领和使用《广州市
船舶交易管理所
船舶交易服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
船舶交易服务专用发票》,式样见附件),该发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有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加强对广州市
船舶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由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
船舶交易管理所,对广州地区进行旧
船舶交易双方,分别按产权交易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代征
船舶交易印花税。
三、本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州市
船舶交易管理所
船舶交易服务专用发票》式样
《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船舶交易服务专用发票》式样.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