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6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按照《通知》要求,制定了《广州市
固定资产抵扣情况清理核查工作方案》(见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2:广州市
固定资产抵扣情况清理核查工作方案.doc
附件3:
固定资产清理核查情况统计表.xls
广州市
固定资产抵扣情况清理核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对象
2009年1-9月所属期存在
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另行下发)。
二、检查方法
本次清理核查工作采取逐户、逐票的检查方法,应对被检查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对账实、票实、账票的一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检查内容
对被检查纳税人2009年新增
固定资产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
(一)票面审核
1.审核其票面所填列货物名称是否属于可以抵扣的
固定资产范围;
2.审核发票开具时间是否在2009年1月1日以后。
(二)实物审核
1.审核纳税人实际使用的
固定资产是否与发票所列名称、规格、数量一致;
2.审核纳税人实际使用的
固定资产是否用于应税项目的生产或者属于应税与非应税混用的
固定资产。
(三)账务审核
1.审核纳税人申报抵扣的
固定资产是否属于2009年实际发生、是否记入
固定资产账册、是否计提折旧;
2.审核纳税人申报抵扣的
固定资产是否与账册记载的
固定资产价值一致。
四、注意事项
(一)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纳税人是否存在已作进项税额抵扣但未作实物入账、未报
固定资产抵扣清单,从而未纳入
固定资产核查范围的情况。
(二)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纳税人是否存在将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9年换开的情况。
(三)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纳税人是否填报《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四)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对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解释。
五、检查时间
本次清理核查工作至2009年11月底前结束。
六、检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填报报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在2009年11月所属期的申报表中进行申报处理);发现纳税人利用
固定资产抵扣政策进行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七、资料报送
各单位应于2009年12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固定资产清理核查情况统计表》及清理核查情况总结(包括组织开展情况、检查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
固定资产抵扣管理的建议等)到“流转税处收发邮箱”。
固定资产清理核查情况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