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我省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办法》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推进了全国统一的自由劳动力市场形成,维护了参保职工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权益。
广东省是外来劳动用工大省,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将进一步提高我省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缴费积极性,为我省
社会保险费征缴扩面工作带来新的变化和新的机遇。为积极应对《办法》实施给我省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带来的影响,结合2010年我省
社会保险费扩面征收工作和进一步完善大集中征收管理系统,请各市根据本地目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研究《办法》实施后对本地参保人数及缴费情况的影响变化趋势,认真开展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调研摸底和趋势预测,做好应对各种情况的准备工作并上报省局。具体调研内容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情况,费源总量、结构及收入潜力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情况。
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及缴费情况,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和缴费情况占多大比例;预计《办法》实施后对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及缴费变化趋势。
三、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包括转出及转入情况。预计《办法》实施后转移接续变化趋势情况,将给地税征管带来什么新问题。
四、社保费全责征收系统运行情况,网络申报系统缴费使用情况及征收服务厅受理社保费征收情况。预计《办法》实施后大集中征收系统、网报系统及征收服务厅可承受情况及面临的压力。
五、各市要高度重视《办法》实施后,社保费征管工作出现的新问题的研究,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