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按照财税﹝2009﹞138号文的规定,下列
税收规范性文件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相应停止执行。
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7号)
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81号)
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5﹞31号)
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8号)
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
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33号)
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法﹝2006﹞45号)
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90号)
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132号)
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7号)
1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9号)
1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1号)
1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8号)
1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26号)
1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45号)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