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有关发票问题的批复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有关
发票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2010〕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管业务的特殊性,税收管理包含国、地税业务,管辖范围跨海域、跨省,全省实施简并票种后,统一
发票的格式和内容不能满足纳税人的经营需要。为保证全省实施简并票种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业务的正常开展,省国税局同意你局保留中英文版《海洋石油企业专用
发票》、《海洋石油企业服务业
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
发票》(票样见附件),并由你局负责印制。
附件:票样
海洋石油企业服务业发票.gz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gz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g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