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粤财预﹝2010﹞223号)规定,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为做好交强险营业税征收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集中系统征收品目调整问题
从2011年1月1日起,大集中征管系统将在“金融保险营业税”下新增加“交强险营业税”和“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品目,以便征收前台录入综合申报表及网报的纳税人选用。请各单位做好对保险公司的纳税申报宣传辅导工作。
二、关于企业已缴纳交强险营业税的调库问题
由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因此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10年1月至9月(按季申报的情况)或2010年1月至11月(按月申报的情况),保险公司已经缴纳“交强险营业税”但按“101030399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科目征收入库的,需由地税主管征收机关通知企业根据企业明细账簿统计出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已经缴入国库的营业税,地税部门以此作为更正调库的依据,将其由“101030399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科目调整到“101030301交强险营业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