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海洋石油企业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海洋
石油企业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0〕315号)收悉。鉴于海洋
石油企业税收征管业务的特殊性,税收管理包含国、地税业务,管辖范围跨海域、跨地区,实施简并票种后,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不能满足纳税人的经营需要。为保证实施简并票种后海洋
石油企业税收征管业务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省国税局同意由你局统一印制《海洋
石油企业通用机打发票》和《海洋
石油企业通用定额发票》(票样见附件),套印“海洋
石油(广州)税务局监制章”。请你局做好新旧版发票的衔接工作。
此复
附件: 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