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客运限额
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2〕138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广东省客运限额
发票》的工本费收入,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各地及时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12〕1386号
省国税局:
《关于申请核定广东省客运限额
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粤国税函〔2012〕610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广东省客运限额
发票(1—20元)》及《广东省客运限额
发票(21—100元)》(规格均为210mm×80mm,每本100份)工本费,收费标准均为每本4.9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