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抄送我局的《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51号)规定,现就债转股企业所得税
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第一条规定的“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征管”,是指企业的所得税
征管权限应在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
二、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经贸等部门批准企业债转股的批复文件;
(二)所欠债务已经停止计息;
(三)国有产权登记已办理完毕;
(四)债转股企业已按规定或协议进行账务处理;
(五)企业重新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
三、债转股实施工作未全部完成的企业,其所得税
征管权限已按财税﹝2000﹞2号文件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的不再调整;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债转股实施工作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