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旧车计征
车辆购置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641号文明确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
车辆购置税或
车辆购置附加费的
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
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
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
车辆购置税或
车辆购置附加费的
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
车辆购置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