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现就有关规定通知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有关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
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
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