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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1日联合发布了第21号令,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今后,外商投资企业中西部地区所得税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两密企业”的所得税政策优惠等涉税事项报批都要同时报送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产业类型确认书。对于执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文件明确,现将文件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执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关键词: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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