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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的请示》收悉。
  经审核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兽用疫苗生产车间的GMP技术改造项目(编号:鄂经贸投﹝2000﹞031号)投资总额1401万元,系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军工产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编号:鄂经贸投﹝2001﹞016号)投资总额1137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以上两户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其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详见附件)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抵免审核手续,并将抵免审核情况及有关报表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doc
附件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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