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2002年度管理费及工资分解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荆州市、天门市、潜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化集团江汉
石油管理局《关于管理费用分配方法及工资指标分解方案的请示》,要求对其2002年度提取管理费及工资分解方案予以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省局审核认定,中国石化集团江汉
石油管理局属可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机构,对中国石化集团江汉
石油管理局2002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68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一),准予税前扣除。对中国石化集团江汉
石油管理局所属单位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石化集团江汉
石油管理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有关规定,经省局审核,其所属单位在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二)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附件1:二○○二年度江汉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分配计划表.doc
附件2:二○○二年度江汉石油管理局工效挂钩工资基数分配计划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