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5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一并要求如下:
一、《公告》由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和省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印制和发放。各级国税征收机关的所有办税服务厅都必须张贴《共告》。
二、各地在受理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报税时,要对
纳税人报送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严格审核,不得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于5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