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8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一并要求如下:
一、《公告》由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和发放。各级国税征收机关的所有办税服务厅都必须张贴《公告》。
二、各地在受理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报税时,要对
纳税人报送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严格审核,不得对省内以及北京、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福建、厦门、青岛、河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甘肃、宁夏23个省(市、区)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于2003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不得对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于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