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
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汉
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江汉
石油管理局(以下均简称“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机构,跨地区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其增值税的管理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193号)文的规定执行。该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机构应在劳务发生地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征的税款可在公司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
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