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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2003年度管理费及工资分解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荆州市、天门市、潜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关于管理费用分配方法及工资指标分解方案的请示》,要求对其2003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及工资分解方案等项目税前扣除问题予以确认。经审核,省局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对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2003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7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一),准予税前扣除。对其所属单位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有关规定,对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在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二)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附件1:二○○三年度江汉石油管理局工效挂钩工资基数分配计划表.doc
附件1:二○○三年度江汉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分配计划表.doc
关键词: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