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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多元经营投资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黄石市、孝感市、咸宁市、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铁路分局多元经营投资管理中心《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的请示》(武铁经财﹝2003﹞30号),要求向其所属企业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武汉铁路分局多元经营管理中心(原武汉铁路分局经营开发分处)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00.1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中:支出业务招待费68.26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武汉铁路分局多元经营投资管理中心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武汉铁路分局多元经营投资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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